商家工具发票调整的公告

发表于:2014-2-7 10:36:11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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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工具发票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商家工具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进行新旧税制转换(“营业税”改“增值税”),具体详见公告(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508895-259627877.htm?spm=1.1000386.221670.4.0ORTnv),即所有商家工具服务合同在2012年12月1日后产生的服务费我们都将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了更准确、更严格地符合增值税法的相关规范和控制,自12.1起我们将可开发票额度从订购口径调整为分摊确认口径,即调整后,只有订购的服务被实际提供并分摊确认后才能申请开票,当月分摊确认金额次月起可以申请,开票额度为月度为最小单位,不能部分开具,具体金额以系统显示为准。之前已经按照订购口径提前开具的,不退回重开,之后分摊确认时亦不会再次开具,敬请理解和配合。

举例来说,您2012.12.31花90元订购了为期三个月(服务期为2013.1-2013.3)的某商家工具服务,则2012年年末无发票额度可作申请,因为此时服务还完全没有提供;2013年2月时,1月的服务已全部提供完毕,就这个订购订单能申请开票1月份已分摊确认的金额30元(90元/3个月),以此类推, 2月的额度3月起可以申请。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5月3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因超过汇缴期间,已不可在税前抵扣,故我们在每年的5月31日后不再受理上一年度的发票申请,请安排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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