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家失信对簿公堂 法院判退还货款

发表于:2014-9-26 13:53:2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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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微信”联系,买卖多个品牌的奢侈品,这桩发生在“朋友圈”内彼此有着良好互信的生意,最终因为供货方的“失信”,交易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的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8.3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相应利息。


    “微信”买卖奢侈品


    唐建明和宋媛媛都是80后年轻人,2012年夏天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两人相识,闲谈中唐建明得知,宋媛媛可以通过正规渠道以优惠价格买到多个品牌的奢侈品,双方便互加了“微信”好友,约定通过“微信”联系,由唐建明向宋媛媛订购商品。


    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做起了生意。宋媛媛以“私信”方式向唐建明发布货源信息,唐建明收到后向宋媛媛订购商品并将预付款转账至宋媛媛名下的银行账户,唐建明收货后再加价转售他人。两人各自从转手中赚取差价,合作互赢,相安无事。


    去年2月至8月间,唐建明先后向宋媛媛订购了香奈儿、普拉达、菲拉格慕等多个品牌的包和皮鞋,总计付款8.3万余元。但是,这些原定付款后3至6个月便可交货的商品,直到今年3月唐建明向法院起诉时,宋媛媛仍然不能交付,唐建明于是将宋媛媛告上了法庭。


    买卖“失信”须担责


    唐建明认为,他与宋媛媛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达成了买卖合意,现在自己付款后宋媛媛不能交货构成违约,理应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宋媛媛则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是由她代唐建明向共同的上家李某代购商品,她向唐建明发送的商品信息均来自于李某,她收取唐建明交付的货款在扣除赚取的差价后,也都付给了李某。现在李某因涉嫌欺骗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微信”也具法律效力


    微信上的生意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后,法庭于日前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宋媛媛应返还唐建明货款8.3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相应利息。


    e法宝认为:唐建明与宋媛媛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达成了买卖合意,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法律保护。由于宋媛媛明确表示不能发货,这一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唐建明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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